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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及假扣押


動OO 發問於 2008-06-17 | |

Q: 律師你好


我之前工作於A公司,因公司營運不善薪資發放不正常
我們跟公司的勞資糾紛已有21個月了
如今公司三審上訴也被駁回了,現在要進入強制行
我想了解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方法才能保障我們的債權


請問:
1、強制執行是不是就此清算公司財產拍賣他的不動產?
2、拍賣後是否有債權的順序?順序是如何區分的?是不是先申請的人有優先權嗎?
3、如果公司的負債大於資產,債權人該如何自保?
4、有申請假扣押跟沒錢提出假扣押、有告公司的跟沒告公司的,他們是否都能拿到錢?
5、2005年公司有強制一批人員優退,優退的條件是40%的退休金要借公司三年,公司會發等值的股票做擔保品,三年後再找人買回外加5%的利息,請問這是否有犯法?(不借的人不能優退)


以上煩情你們專業的律師來為我們解答

十分感激



無助的動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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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如

律師

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1.強制執行拍賣公司的財產與公司法上公司的解散清算並不相同,強制執行的拍賣是針對公司個別的資產一件一件查封出賣而已,不是對公司所有的資產、負債為一總括的清算處理。
2.債權的次序,一般而言為土地增值稅(若查封的資產有不動產的情形)先於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之債權,有擔保物權之債權再先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工資債權,前開工資債權再先於一般稅捐,稅捐再先於一般普通債權,拍賣所得價金,依次序分配,該次序不足分配時,則依該次序債權比例分配。所以並不是先申請的人可以優先受償。
3.公司的負債大於資產,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就公司資產為一總括性的清算與分配。
4.可否分配,端視債權人有無提出執行名義而定,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當然可以分配,尚未判決確定但已提出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將拍賣案款按假扣押金金額比例提存於法院,俟假扣押者訴訟是否勝訴而定,若勝訴,依法分配給該假扣押者,若敗訴,則將該提存款取回再分配給原勝訴者。若均未提出勝訴判決或准予假扣押裁定等執行名義者,當然不得參與分配。
5.似只能認為公司未依法發於退休金,可對公司提出給付退休金或給付債務之訴,以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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