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已有法院支付命令證明書
支付命令證明書的發證日期為96年11月
憑證:
其中兩張支票,日期為96年4月與 5月,其他的為本票。
因為當初心軟沒有馬上申請債權證明
請問:
1、現在想申請債權證明、強制執行,關於支票部分還有追討權利嗎?
2、支付命令是否有時效?
3、還要重新申請才能去申請債權證明嗎?
謝謝回覆。
A:
一、所稱之支付命令證明書究竟是支付命令之「裁定書」或「確定證明書」,應釐清,若是後者,表示支付命令已經確定,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二、支票對於發票人之時效本為一年,但若是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而確定,其時效會延長為五年;本票對於發票人時效為三年(以到期日翌日起算,但若是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翌日起算),若是聲請本票裁定,時效仍為三年;若是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而確定,時效也延長為五年。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可讓時效重新起算(於執行完畢後重新起訴),在時效內雖查無債務人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若聲請法院執行處換發債權憑證(指法院執行處載明「債權憑證」之公文,非指原始之債權憑證,如支票或本票等),則可讓時效重新起算,以維持不罹於時效之狀態。
三、罹於時效之執行名義,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時效抗辯),則法院會撤銷強制執行。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之訴,執行仍有效。
四、支付命令之時效,若原始債權(指聲請支付命令所依據之債權)之時效超過五年,則依原始債權之時效計算;若原始債權時效未及五年(如前述之支票或本票),則於支付命令確定後(有確定才有喔),時效延長為伍年。
五、第三個問題,題意不明,請參考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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