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給孩子上英語補習班
繳了三個月學費(約12000),加一套書錢(23000)
才上20天老闆就說租金到期要我們到他開的分校上課
我不願要,因此要求退錢
但她說教育局規定只退70%,而書本不退
經消保官協商對方均置之不理,我決定訴之法律
請問:
1、可否給予建議如何要回所繳的學費跟書籍費?
2、對方說書是整套進口的,那我可以要她出示完稅證明嗎?
書放在教室直接給我兒子使用,我沒看過也沒點收
對方說我孩子上課有用就不能退錢只能退書
但我拿書回去也無法教小孩呀!
煩請幫忙,拜託拜託!
律師
A:
徐小姐您好:
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本件係因補習班因素致未能於原址開班授課,補習班應於原定開課日起7日內『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是徐小姐支出之學費與書本費自得一併請求退還。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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