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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之應負責任

董事之應負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08-06-1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產為業
董事長A於97年3月間通知董事B、C、D、E 召開董事會
會中決議「1.本公司所建造坐落埤頭鄉之A屋,市價原為1千萬元,因乙公司與本公司向來互動良好,本公司同意以成本價5百萬元將A屋出賣予乙公司。2.據不願具名之政界人士透露,埤頭鄉埤頭段9998地號土地將被選定為總統府新址,本公司同意以市價之2倍,購買鄰地即同段9999地號土地。」會後3日即依決議執行
不料,股東F認為董事賤價賣屋,要求全體董事賠償公司之損害
而總統府並於97年4月間發佈新聞稿指出「總統府遷址一事,純屬空穴來風」
F亦據此要求彼等就購地部分賠償公司之損害
按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近年來,公司負責人假借職權利益輸送、掏空公司
卻聲稱「我們一向都依法行事」云云
或辯稱「是景氣不佳、政府決策朝令夕改,導致投資失利」云云
類此事件頻傳,就前揭案例


請問:A、B、C、D、E應否依上開條文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錄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為重大過失。故過失之有無,抽象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具體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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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此問題已於6/11由廖先生提出,律師於6/13回復

煩請參照以下網頁之回復,謝謝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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