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按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規定
但因事業單位工作時間有所變化
請教以下案例,應如何計算特別休假,較為符合法理情
※某君在公司服務日期、時間自民國92年6月1日至97年5月31日合計5年,理應有14日之特別
休假,因工作時間異動如下,請問如何計算14日之休假時間,謝謝!
92年6月~94年2月 每日工作時間6小時
94年3月~96年2月 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
96年3月~96年4月 每日工作時間5.6小時
96年5月~96年6月 每日工作時間4.8小時
96年7月~97年5月 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
再次感謝!
A:
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特別休假日數,係以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年資為計算標準,與勞工每日工作時數無關。因此,工作時間異動,並不影響原來特別休假日數的計算。既有14日的特別休假日,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仍依曆法之日數為計算方式。
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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