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外公已逝世3年 他名下有輛汽車 早已沒在使用
家人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沒有去辦理報廢 所以牌照稅金及燃料費一直增加
日前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外婆以及子女的戶頭
想請問現在要去辦理拋棄繼承還來得及嗎
A:
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拋棄繼承權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的規定,是民國97年1月2日新修訂的條文。依來函所述內容,繼承事實係於三年前發生,該時仍應適用修正前「拋棄繼承權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的規定。惟無論是二個月抑或三個月,此一期間係行使權利的除斥期間規定,只要在此期間內未依法定方式拋棄繼承權,嗣後即不得再行拋棄。
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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