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之前因為發現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薪資替員工保勞健保,經爭取之後老闆將之前約半年左右的勞退金差額補給我,並且從這個月開始用正確薪資納保(其他員工仍未納保,改以現金補貼方式解決),但雙方鬧的很不愉快,現在雇主無預警表示要從下個月15日開始將早晚班輪調(以2星期為一週期),之前我在上班時雖然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但一直就是上日班,應徵時也曾口頭約定,而且今天下個月的班表出來,並非所有的日班都輪調,竟然就只有我,針對性非常明顯,我向雇主詢問原因,卻無任何正當理由說明,僅說是內部考量,並以輕蔑的語氣問我何時要辭職,而且表示已經找好了取代我的人選,我在目前工作上勝任愉快,現在只是因為要求雇主依法行事卻得罪了他,導致不公平對待,想請問這種情形我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謝!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所以,僱主因為您依法爭取權利,而單方面決定將您調職,甚至希望迫使您自動離職,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及勞動契約的內容(工作的調動需雙方同意,不能單方面決定)。
您可以將僱主違法的情況向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相關權力單位予以制止,或者依據勞動基法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在知悉三十日內不經預告期間自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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