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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公司是否要負責?


WOO 發問於 2008-06-1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朋友工作時被C型鋼切斷手指
經醫生手術後接回,但是不太樂觀
他領日薪,沒薪資證明,公司也沒幫他保團保
他的勞保是在他爸爸那


請問:
1、朋友因工作受傷公司要負責嗎?
2、現在公司不太想負責,如果告公司贏的機率高嗎?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3861
黃柏彰

律師

黃柏彰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一、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ㄧ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以,你的朋友雖沒有訂立契約書面,也沒有加入公司的勞保,然對於他與公司之間成立僱傭的勞動契約毫無影響。
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工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我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額予已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公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者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所以你的朋友可依上揭規定對其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若雇主有過失時,同時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因雇主未幫其加入勞保而受有損害,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黃柏彰律師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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