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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朋友一起開補習班,合夥人卻作假帳


蔡OO 發問於 2006-05-30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我與兩位朋友合作開補習班! 那時後公司的帳交給其中一為股東管理. 可是最近發現有作假帳!!
很多開支都沒有清楚得寫出來也沒清楚交待清楚! 另外也有虛報支出及採購價. 請問這可以用法律解決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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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儁怡

律師

善名國際法律事務所

A:  蔡先生您好!
作假帳最常見的目的就是侵吞公款, 如果有這樣的行為 ,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也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再者, 作帳人員乃為他人處理事務,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又, 帳冊也是文書之一種, 所以對方可能也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這當中牽涉到很多法條之競合,到底成立何罪當視具體情形判斷之。

至於所侵吞之公款,可以依照民法上關於委任. 僱傭. 或不當得利等等之規定(需視具體情形判斷), 來請求返還。

又來文提到股東作假帳, 不知 台端的補習班是否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抑或只是因為朋友合資而稱為股東? 如果是公司而辦理公司登記時, 另有財務報表製作不實之問題。 以上回覆 ,如有疑義, 請再提問。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儁怡律師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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