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狀況:
夫妻因受孕而結婚(民國96年),雖有公開儀式宴請親友但未登記。婚後一個月妻無故頻頻回娘家,甚至於搬離共同住所不再回家。
現產下一子,但女方逕向戶籍機關登記出生為從母姓。未有男方之同意書。男方也懷疑該子是否為其血親。
現擬協議離婚。
問題:
1. 請問這個小孩是否為婚生子女,是否有繼承其夫之財產之權利?
2. 離婚協議中協議由女方監護並扶養,但若女方生活陷入困境,男方是否會有扶養此小孩的義務?
3. 雙方是否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協議小孩拋棄男方之財產繼承權?是否有效?
4. 當初結婚女方要求20萬聘金,但如狀況所言旋即離家出走,是否可要求補償或提出詐欺之告訴?
A:
1.依民法第1060條規定,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3條規定,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小孩為婚生子女,小孩不管從父姓或母姓,既然為你們的子女就有繼承父或母財產之權利
2.依我國民法規定,小孩之扶養義務,不因父或母一方面監護而免其義務,不論女方生活有無陷入困境,男方皆有義務支付子女之生活費用
3.依民法1147條規定,繼承,係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故事先書面同意放棄皆無效
4.依現行法律規定,你無法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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