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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


紀OO 發問於 2008-06-09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我進"甲公司"工作時,簽了"競業禁止"條款
第2年轉到甲公司的關係企業 "乙公司"
在第3年時又轉回甲公司工作
但轉回甲公司後並沒有重簽一份"競業禁止"條款
現在過了第4年,我也離職了


請問:
1、此"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在我第2年時轉到乙公司時就算終止了?
2、現在過了4年了,我還受此約束嗎?


"競業禁止"條款 內容: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事業。
(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不問投資形式)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三)身為業務與甲方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或商號之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乙方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二年內不得利用甲方之機密資訊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產品。乙方於本合約終止或
解除後,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甲方機密資訊,包括乙方自己發明或著作而依本合約屬於甲方所有之各種智慧或工業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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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題旨,台端始終係受雇於甲公司,領甲公司之薪水,故該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應自台端轉回甲公司並離職後開始起算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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