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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6-0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有看了一下其他發問者的一些問題與你們的回覆
但還是有些不了解有關著作權的問題
我們是經營飾品類的網路購物與拍賣商店
且有合法辦理登記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是我們在網路上的飾品~商品是批發來的
但批發到有些是台灣知名品牌飾品的公司商品
有外型一樣的商品,但也有的顏色、材質不一樣
商品並沒有該公司的商標,只是樣式或顏色不同
這項商品也有在他們公司發行的DM型錄中有出現
背面也是有註明本型錄之產品皆受智慧財產權保護
我知道商品上並沒有該公司的商標
所以沒有商標的問題,專利權部分也了解了
但唯讀著作權部分就很難了解與認定


請問:
1、是樣式一樣就算侵犯著作權嗎?
2、目前有家公司告知我們部分飾品侵害他們公司的利益以及仿冒,請我們不要販售,我想了解這樣算有侵害嗎?
3、我們是販售而不是製作,商品是批發購得的,批發給我們的也是再跟工廠訂貨擺設在他們的店面提供批發,這樣的方式是工廠經由大盤商再經中盤商,再到我們的手中,這樣是算新品還是二手商品?還有我們是負責販售如果侵權了我們會是算共犯嗎?或者其他犯罪關係?
4、如果該公司已經告知我是他們的商品,我們還繼續販售的話,他們會對我們提出什麼告訴呢?

希望律師能替我解答~可以讓我再販售時避免觸法~謝謝你^_^

瀏覽人數:1770
匿名

律師

A:  您好
請參見下述法條

著作權法第 91-1 條規定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是否涉侵害著作權,需視該資料是否具原創性、且需視是否有抄襲等情形,不可一概而論, 需依個案具體判斷。

以上請參酌

林佳陵律師 http://blog.yam.com/lunalawyer 093680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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