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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負責人要如何申請法院裁定解散


李OO 發問於 2008-06-06 |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是負責人和弟弟一同經營有限公司, 因對方在外有個人債務問題, 及經營理念不合.
因此本人提出要解散, 但對方提出要依原出資額給本人後同意拆夥,
並由他繼續經營, 本人同意. 但日前又改口說只要給一半, 並一直不願出面解決問題.
也不願簽拆夥協議書.

我想依法院裁定解散方式將公司結束, 請問其程序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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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柏彰

律師

黃柏彰律師事務所

A:  一、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同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是以,您想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可提出聲請狀向法院聲請。
二、你可提出股東名簿影本、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報告書、營業概算書影本,向法院具狀聲請裁定解散。


黃柏彰律師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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