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以下有3點問題請教
1、根據公司法177-3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若有股東以委託方式出席,但卻未於五日前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處,其出席是否有效?(公司接受予否,是否結果有所不同)
2、另因該股東會有進行董監選舉,上述委託書之權數及投票結果,是否有效?
3、若上述出席股數或選舉權數無效,是否可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又提出程序及需提具之相關資料為何?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6462fcd30f="李美憓"]律師您好:
以下有3點問題請教
1、根據公司法177-3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若有股東以委託方式出席,但卻未於五日前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處,其出席是否有效?(公司接受予否,是否結果有所不同)
2、另因該股東會有進行董監選舉,上述委託書之權數及投票結果,是否有效?
3、若上述出席股數或選舉權數無效,是否可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又提出程序及需提具之相關資料為何?
謝謝您的回復[/quote:6462fcd30f]
一、此種情形屬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並非當然無效。
二、提起訴訟之股東,以未出席或出席有當場提出異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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