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解散
因為沒有經驗,想要委託外部會計師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
請問:
1) 公司解散、清算,除公司法外,是否有其他相關法令(如民法或...)需要遵守?
2) 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該如何規範?如因清算人失職致損害公司股東權益,委託人(原公司董事)須負責嗎?!
3) 清算人於公司清算期間,是否可任意辭職?如可以的話,接任的清算人該如何產生?
因遍尋不著有關公司清算較詳細的法令/流程等
能否具體說明或告知相關資訊可從何取得?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a3374e0e06="林小姐"]律師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解散
因為沒有經驗,想要委託外部會計師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
請問:
1) 公司解散、清算,除公司法外,是否有其他相關法令(如民法或...)需要遵守?
2) 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該如何規範?如因清算人失職致損害公司股東權益,委託人(原公司董事)須負責嗎?!
3) 清算人於公司清算期間,是否可任意辭職?如可以的話,接任的清算人該如何產生?
因遍尋不著有關公司清算較詳細的法令/流程等
能否具體說明或告知相關資訊可從何取得?
謝謝您的回復!!![/quote:a3374e0e06]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依公司法之規定,除非公司法沒有規定,才依民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規定較民法詳細)。
二、清算人就清算事務之執行為公司負責人,故須負公司法第23條之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清算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否則由公司董事或股東會、法院選任,並無公司董事選任之規定(或者說董事找會計師擔任其代理人,此時董事須負全部責任)。
四、清算人與公司間之關係為委任,故清算人可以辭任;此時應由股東會重新選任,或聲請法院選任。
第 322 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第 323 條 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第 324 條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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