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若敝公司銷售給客戶一套軟體
合約中註明客戶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但合約中僅有載明維運的時間範圍而無明確規範使用權的時間範圍
這樣子過了維運的時間範圍後
軟體因客戶之系統損壞而無法運轉
請問:
1、此時我方是否仍有義務無償進行修復?
2、若客戶依合約中"使用權"為由,要脅我方無償無限期提供維運服務,我方能否拒絕?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若依台端所述情形,客戶擁有軟體著作使用權,未擁有軟體著作所有權。
二、再依台端所述契約內容,維運時間與使用時間是否相符發生爭議。客戶主張使用時間無限,台端主張使用時間與維運時間相同,這是因為契約載明不清楚所生問題。應以契約精神,透過一般交易時間,在相同類似情形,使用相同代價,所得使用之時間為判斷依據,並無絕對之標準。
三、其次,亦有一種解釋方法,認為客戶仍有使用權,但他可請他人維護,並非得向台端請求維護,因此台端與客戶間之維護契約已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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