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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罪的追溯期限


Anonymous 發問於 2008-05-28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請問甲君(與丙女已婚)與乙女(未婚)交往,半年左右被丙女知識,由於甲君與乙女對丙女承諾不再交往.

但隔數日,甲君與乙女兩人又交往達三年多,中間乙女有懷孕,後墮胎,最近兩人分手.

請問如果丙女之後知道那兩人的偷偷交往的事實,可否向兩人提告?

又兩人要分手多久,才不會受丙女地控告?

以上狀況,丙女是否只能指控 妨礙家庭罪?還是有別的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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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如果丙女事後知悉甲、乙二人又發生婚外性行為,是可以自知悉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罪重點成立與否是在於是否二人有婚外性行為,而非「分手與否」之問題。所以,二人何時分手與本罪成立無關。

二、另外,除了甲乙二人有刑事妨害家庭之罪責外,另有民事賠償之責任。丙女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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