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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死亡


沈OO 發問於 2006-05-26 | |

Q: 本公司有位新進點工人員,剛進公司不到5天即發生意外死亡,但公司並未他投保勞,請問公司需給付勞保死亡津貼及法律責任嗎?且該員是下班以外的時問自行騎車撞上安全島又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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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該員工是下班以外的時間自行騎車撞上安全島又喝酒.並不符合職業災害的規定,毋庸負擔職災賠償責任,但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所以公司似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給予喪葬津貼,甚至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需給予遺囑津貼。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
、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
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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