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去面試,公司要求隔天到公司作1-2天的教育訓練
以下是公司宣稱之內容:
1.試用期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看自身的業績能力),有可能是無限延期....。
2.需先試用,才能知道是否適任,才會成為「正式員工」。
3.試用期間也沒有勞健保。
4.無保障底薪只給業績獎金(做多少業績就算多少,採責任底薪制(沒聽過))~公司的理由是,「怕」很多人是來混的,只想領基本底薪,但是去那邊試用,考慮時間成本,總不能做白工!
但基本工資已調為月薪17,280元,時薪95元
問題:
公司真的可以規定成這樣,只領獎金,而沒有基本工資嗎?
查了勞基法相關規定,幾乎沒有一項是合法的
有去上了一整天所謂的「教育訓練」的課
花了將近6小時,午餐也要要自費
希望律師能解決我的疑惑
也希望其他職場新鮮人不要遇到同樣問題
謝謝回復
A:
您好,
1、試用期是可以的。
2、試用期也應依法為勞工辦理勞保、健保。
3、試用期間的工資,亦應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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