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W公司與同一工讀生已簽訂3次"定期勞動契約"
每份契約書的雇主&工作地點均相同
且期間並未間隔30天以上(事實上日期根本是連續的)
請問....
1.這份契約書還可以視為不定期契約嗎?
在什麼樣的條件下,W公司可以硬坳此份勞動契約為定期契約呢?
2.若契約書上有寫明契約期間為何且契約期滿僱用關係將自動終止,但由於此份契約書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
是否可以認定此份勞動契約無效呢?
3.若此份勞動契約是無效的,雇主是不是就不能以"契約期滿"的理由與該名工讀生終止勞動契約了呢?(請他不要來上班了,但又可以不發給資遣費)?
以上問題,煩請協助回覆!!!THANKS A LOT!!
A:
一、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苟該工作非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或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未超過九十日之情形,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既視為不定期契約,自不能以契約之期限屆至為由逕行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或兩造合意終止契約。
三、苟勞務內容合乎適法、確定、可能之契約標的要件,勞動契約即無無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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