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您所謂的"經理人",是指在公司事項登記/變更卡(每二年要renew一次) 登記的"經理人" 嗎?
如果您指的是那個的話。我就不是了
我的名字只出現在三個"董事"裡的其中一個
經理人的名字和董事長是同一個,而剛進公司的時候
有和公司簽了一份合約(那是很單純的聘僱合約,那時還不是董事)
而勞健保都有每月扣,公司每個月也都有提撥6%的勞退
(我自己沒有另外自願提撥).
這樣看來,我應該可以適用勞基法是嗎?
另外,公司老闆(外國人) 最近在和一家美國的跨國公司談併購
(總公司在芝加哥, 台灣還沒有辦公室)
原本只想用單純的百分百股權轉讓,只改公司英文名字
保留原來的中文名字和統編
請問:
1. 如果以省稅的方向來看,應該是以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方式來買股權會比較好?
2. 可以以外國公司併購我們公司後,改成那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嗎?
問題很多,煩您了謝謝
A:
一、外國人股東,不管是自然人或法人,其所得扣繳比率應該都是一樣的,但是否有特別的賦稅優惠規定,請洽專業會計師。
二、如果是外國公司買進本國公司之股份,此時本國公司是外國公司之子公司;如果子公司進而與外國公司合併,才會變成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此種情形非常少見,例如花旗併購華僑、渣打併購新竹商銀以後,都市維持子公司形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