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有一3樓透天厝,一年前讓其親友做公司登記使用
今年預計賣掉該透天厝
聽朋友說因為有公司登記,所以必須先將公司登記移走
等待"一年"後再賣。才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困擾
請問這是真的嗎?
有沒有辦法在今年直接移走後直接買賣?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c17f484323="江小姐"]您好
朋友有一3樓透天厝,一年前讓其親友做公司登記使用
今年預計賣掉該透天厝
聽朋友說因為有公司登記,所以必須先將公司登記移走
等待"一年"後再賣,才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困擾
請問這是真的嗎?
有沒有辦法在今年直接移走後直接買賣?
謝謝[/quote:c17f484323]
沒錯,按照土地稅法第34條之規定,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一般稅率非常高;因此,應先將公司遷出,遷入所有權人本人或其家屬,方可在一年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現在買賣,就必須適用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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