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跟男友分手後 我要求他還給我,我情人節送給他的 筆電,但他不肯還我,他說送他了,筆電的擁有權就算他的了,但我有留著當初我買筆電的收據。有用嗎?我可以告他嗎?
謝謝!
A:
您好: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您文中提到:「我情人節送給他的 筆電....」云云,看來您當初是要將電腦送給男朋友,所以當您男朋友允為接受時,雙方贈與契約即為成立,你是不可以事後反悔,以分手為由請求返還。
除非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或是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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