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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損害陪償


蔡 發問於 2008-05-15 | | 傳統製造業

Q: 本人於12月底時因同事要離職,當天載他北上出差拜訪客戶順便做工作交接。在高速公路上因爆胎,車子從內側車道打滑甩向外側車道,撞到水泥護欄後,轉180度後於路肩靜止
本人受輕傷,同車的同事,第一腰椎骨折,手術,休養三個半月後,已經來上班了
當天要出發前我還問過他,我的小solio只有1300cc.,上高速公路比較沒力,問他要不要開他的車。我同事本來已經打算離職,所以對工作早就不聞不問,當天他對我的問題完全置之不理,所以才會讓我一個女生開著一台小車載他一個大男人
但因發生車禍,本來談好的新工作那邊不可能等他那麼久,所以公司基於道義,讓他再回公司來。

本人有保乘客險,額度20萬,實支實付。我弟弟在保險公司上班,他陪我去看了他2次後,隔了2天,他的太太打電話給我弟弟,詢問保險是否理賠補助器及腰夾等費用,我弟弟也請他們保留任何相關單據,好幫他們盡量爭取最大額度的理賠,但接下來她竟開口提到要”求償”的字眼,其後也開了一張理賠清單給保險公司,明細約15萬台幣左右,清單中大部份皆是沒有單據的,到上上週保險公司與他聯絡,想跟他約時間處理理賠及合解事宜,也竟改口提出求償二百萬的條件。

我同事現堅時不肯合解也不肯調解,堅持要提告。
1. 上法庭前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2. 需要先請好律師一起上庭嗎
3. 我們兩個是因公出差出車禍,車毀人傷,現被同事告,若到時真的被判要賠錢,是否可要求公司連帶賠償?

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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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確定部份的事實整理如下:台端與同事均是執行工作上之職務,台端開車行為導致同事受傷。
二、若台端行為有所過失,對於同事可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負侵權行為之責任,再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即令駕駛自己車輛,若為執行工作上之職務所需,就此部份,原則上僱用人與台端是負連帶的責任,所謂連帶的責任,就是台端有什麼責任,僱用人就要負什麼責任。
三、一般說來,同事應證明損害,所謂損害原則上乃指不能工作之損失、醫療費用、醫療器材、精神賠償等項目,都必需要有單據及必要性來證明,而精神賠償法院會針對雙方之身份地位、所受損害、加害程度等作判斷,基本上,對此情形,法院應該同情台端之情形,而協調雙方和解,因為台端並非惡意之行為,所以如何有策略的達成和解應是本件重點,公司之協助也為必要之條件。
四、個人需要而決定是否委請律師,每個案件是否需要請律師沒有絕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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