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有發行3年期特別股
到期前可以轉換為普通股
依據公司法規定:特別股權利義務由公司章程訂之.會計師查核公司財務報表,將該特別股視為負債
對此不是很理解
請問:
特別股不是權益項目?
公司依法辦理資本變更登記,而會計師卻認列負債性質?
若減資,該特別股是否依比例減資?
若轉換普通股,是否仍須辦理變更登記?
及公司發行特別股一般考量的重點為?
謝謝!!
A:
[quote:1b95e105f0="鍾小姐"]您好,
公司有發行3年期特別股,到期前可以轉換為普通股.依據公司法規定,特別股權利義務由公司章程訂之.
會計師查核公司財務報表,將該特別股視為負債.
不是很理解,特別股不是權益項目? 公司依法辦理資本變更登記,而會計師卻認列負債性質?
若減資,該特別股是否依比例減資? 若轉換普通股,是否仍須辦理變更登記? 有點複雜,公司發行特別股一般考量的重點?
謝謝!![/quote:1b95e105f0]
一、會計報表著重於真實表達,某些特別股,其發行條件較接近「債券」時,會計師在查核時,確實會把他列為公司負債;事實上,負債及股本在財報上也同列於「貸方」。
二、如無特別規定,減資時,特別股與普通股應同比例減少,不過,此減資決議會影響特別股股東權益,此時應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三、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如需變更章程,就須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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