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公司董事皆無意擔任清算人
是否可另覓第三人擔任?
這個第三人,是由董事會提出,提請股東會決議
還是董事會不界入,由股東於股東會時自行選定??
又股東會之決議時,是否董事會應提示有"特定人選之姓名"交股東會決議?
或是這個人選可授權董事會決議??
又所依據之法條為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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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瑞燦律師
傳理法律事務所
發表於: 2008-05-12 7:05 pm 文章主題: Re: 公司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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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寫到:
請問:
股份有限公司決定解散、清算…
關於解散日期、清算人選由誰決定?
董事會??股東會??
可否召開股東會由股東同意解散、清算,清算人選則授權董事會另覓他人委任?
還是等清算人(某特定人)確定後,要再召開股東會由股東同意才可以???
謝謝!!!
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應由持有三分之二股份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股份二分之ㄧ同意,才能解散。
二、清算人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擔任,但股東會可另行選任清算人,如不能以上述方法定清算人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
A:
如果公司已經決議解散了,此時董事會職權已經被清算人取代,即已無董事會存在,當然不可能由董事會選任,此時只能由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
公司法【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 修正】
第 316 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其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第 322 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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