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如果我違反了商標法,除了刑事責任還需要負民事責任對嗎?
2、民事部分是否若商家不告,我就沒有事呢?
3、我很擔心和解金或賠償金的,若我的財產不足清償,另一半的財產也會被考量連帶清償嗎?
謝謝答覆!
律師
A:
1. 主要之刑事責任: (1)未經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而侵害其商標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商標80)。明知是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產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輸出或輸入,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且前開冒用商標之商品也會被沒收。(2)3)如果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則可能觸犯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339I)。
2. 民事責任: (1)商標法就此有特別規定(商標63),商標權人得選擇三種不同方式來計算其損害,舉例言之,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而且商標權人業務上之商譽若因此減損,也可以求償。(2)如果同時構成故意虛偽不實之記載或廣告之情形,則可能會違背公平交易法第21條,法院最高可酌定損害額三倍以內之賠償金(公平32)。
3. 得否向商標侵害人之配偶求償: 如果配偶是共同侵害商標權之人,則配偶也會負前2項之責任。如果配偶並無前述依法應負之責任,且夫妻是採法定財產制(亦即,原則上,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個別所有;不能證明者,則採推定方式)時,商標權人除非有其他法律依據,否則較不會向配偶求償。〔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如有個案,應另行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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