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您好:
我與友人合夥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後因經營不佳其他股東欲結束公司。後來我找某甲以300萬買斷公司;我繼續留在公司;其他股東皆退出此一公司。
某甲取得公司後又引進某乙進入公司;並分別擔任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時甲、乙二人利用取得公司後將買斷該公司款項300萬轉為借貸,以開立公司支票加計利息方式還款於甲、已二人。實質上甲、乙二人並未投入任何資金進公司。請問 律師此一行為是否涉及不法?
A:
[quote:a8babcb954="史瑞克"]敬啟者您好:
我與友人合夥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後因經營不佳其他股東欲結束公司。後來我找某甲以300萬買斷公司;我繼續留在公司;其他股東皆退出此一公司。
某甲取得公司後又引進某乙進入公司;並分別擔任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時甲、乙二人利用取得公司後將買斷該公司款項300萬轉為借貸,以開立公司支票加計利息方式還款於甲、已二人。實質上甲、乙二人並未投入任何資金進公司。請問 律師此一行為是否涉及不法?[/quote:a8babcb954]
一、提問人所稱之「某甲以300萬買斷公司」,似乎是指甲以300萬元收購全數股東對公司之股份,則此300萬元純屬股東間股權轉讓之價款,應由取得股份之新股東(甲及乙),以自有資金支付,不得動用公司資金。
二、公司資金依法也不能借予股東個人,甲、乙二人將公司款項300萬轉為借貸,以開立公司支票加計利息方式還款於甲、乙二人,已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也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或公司法第9條之將股款發回股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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