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去年六月份我收到法院通知,因為以前身分證遺失被冒用去詐騙別人的錢,所以被告詐欺,因為這個問題已經被傳喚了三次法院了,由於一開始在大甲分局作筆錄時已經有告知警方那張身份證是遺失的,而且當時有掛失也有登報,只是那是兩年前遺失的,豋報資料也查不到,去原來掛失的分局查也查不到掛遺失的資料,為了這個事件,還親自跑了好多地方,從警方那邊得知身分證是被用來申請了一支市內電話號碼詐騙別人,後來試著要去電信公司調申請資料出來,但是電信公司卻表示,要法院方面調查人員才能申請資料出來 ,到頭來我ㄧ點有利的證據都得不到,只能一直為了這案件每一次傳喚一直請假去回答一樣的問題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證明,可以不用再東奔西跑。
謝謝回覆!
律師
A:
一、關於法院的訴訟事件(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因調查案情事實需要傳喚個人出聽作證者,個人有作證的義務。
二、證據正人經法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者於,而民事或行政訴訟,法院得裁處罰鍰,更再傳仍不到庭者,法院得再處罰鍰並「拘提」之;另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即得裁處罰鍰並「拘提」之。
廖信憲律師
律師
A:
上篇文章係回答另一諮詢者,在此更正並致上歉意。
茲將台端諮詢問題回答如下:
一、 關於身份證遺失的登報啟事,你應該記得大該是在「何時」、「何家報紙」刊登,此「登報啟事」事實,可到圖書館(館藏報紙資料)查閱。
二、關於「申請電話」的申請資料,應非台端所填載,可以聲請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向該電話公司調閱該電話的「申請文件」資料,比對筆跡。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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