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人合夥經營一間公司,作的是化妝品代理商,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我,後來因為種種因素導致公司的資金周轉有問題,需要有人增資幫助,公司內部有位合夥人願意拿出資金,也是他的幫助所以我從原本的30%股權變成只有3%,中間也有簽股權轉移,那位合夥人有說公司股權轉移後,不論之後財務發生甚麼事,他都概括承受,不過在這之間那位合夥人有說,希望你的房子能借這間公司借貸,我的資金才會更充裕,我感激他的幫忙,所以我答應了他,但是現在房貸他卻不去繳,我不能眼睜睜看著我的房子被拍賣,請問他這樣做有違備現在的法律嗎?謝謝!!
A:
[quote:142992715b="陳孟生"]我與人合夥經營一間公司,作的是化妝品代理商,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我,後來因為種種因素導致公司的資金周轉有問題,需要有人增資幫助,公司內部有位合夥人願意拿出資金,也是他的幫助所以我從原本的30%股權變成只有3%,中間也有簽股權轉移,那位合夥人有說公司股權轉移後,不論之後財務發生甚麼事,他都概括承受,不過在這之間那位合夥人有說,希望你的房子能借這間公司借貸,我的資金才會更充裕,我感激他的幫忙,所以我答應了他,但是現在房貸他卻不去繳,我不能眼睜睜看著我的房子被拍賣,請問他這樣做有違備現在的法律嗎?謝謝!![/quote:142992715b]
一、以提問人的房子借貸資金供給公司,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提問人為借款人,再以房子設定抵押,借到資金後再交付公司;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借款人,提問人提供房子設定抵押作為擔保。以上兩種情形,提問人所稱之合夥人(公司是沒有所謂的合夥人)與借貸督沒有關係,提問人只能向公司求償(資金是公司借的),差別在於前者,提問人還必須證明資金流向。
二、提問人所稱之合夥人除非有將資金挪為私用,否則縱未依約繳付房貸,都沒有刑事責任,但也許提問人可向其表示,將用詐欺或背信等等罪名追訴(很難成立),看其是否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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