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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為設定抵押權之效力?


邱OO 發問於 2008-05-08 | | 商業流通業

Q: 若於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同意名下二財產由雙方子女繼承,男方應離婚登記前設定上述房地之抵押權予女方,抵押權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日後若男方違反協議將上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子女之第三人時,女方得逕實行抵押權,將所求償價金平均分配二子女。」請問:一.上述約定是否有效?二.日後男方違反協議將上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子女之第三人時女方可否順利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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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若雙方已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記時,則上述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約定為有效,就抵押權之部分,除有書面規定外,則必須至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2.若男方違反協議,女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該屋,聲請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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