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十字路口的車禍

十字路口的車禍


小O 發問於 2006-05-18 | | 媒體文教業

Q: 請教專家我接下來怎麼處理比較好

事件描述:

本人小陳於4月24日中午時分,駕駛自小客車,車上載有乘客小林共兩人,行車速度約20至30公里左右,在回家途中行經居仁街46巷與仁美街255巷路口(北往南),在過中線時,遭到小蔡駕駛自小客車(東往西)之直接衝撞,造成本人座車之左前門嚴重凹陷、底盤左方中段及週邊零附件毀損,以及本人左肩、乘客小林左肘因撞擊而造成擦傷。小蔡之座車則只有前車牌因撞擊掉落,及保桿擦痕。

事件發生後本人立即報警,由警員小鍾至現場處理,繪製肇事現場平面圖及拍照存證,隨後至分駐所做道路交通事故登記。最後警員提出雙方私下和解即可。

返家後,本人與小蔡電話聯絡,據理討論車輛損壞賠償責任歸屬。但小蔡卻推托責任言詞惡劣,而未獲得明確回應。最後小蔡表明此次撞擊事件並非完全其造成之責任,並且要雙方自行負責自己的損失即可,隨後便遭掛電話。

次日(4月25日)本人將遭受小蔡衝撞而損壞之車輛,送原保修場鑑定受損情況及估價,並第二次電話聯絡小蔡,欲邀其協同前往檢視車體受損情況,但遭拒絕。

在鑑定後,由保修場技師小邱電話告知小蔡車子之受損狀況及修復估價金額,但卻仍無具體回應。

其後,本人要求保修場,將此次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壞部分加以修復,並將維修過程拍照存證。

本人損壞車輛已於4月25日至5月2日期間,交由福特汽車保修廠,依一般保險理賠程序予以修復,並在5月3日由本人先行結清修復帳款,將車領回使用。

由於雙方皆無投保車體險,無法由保險公司賠償雙方損失。且本人深覺小蔡並無誠意解決此次車禍事故之賠償責任歸屬問題,且對車禍事故不聞不問,因此特向當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

5月9日(二)本人於加油站洗車時發現,左前門縫有水嚴重滲漏進車內,詢問原廠技師後,研判為遭撞擊後門框變形所致,但必須進一步回廠檢測才能確定。

5月11日(四)上午9:00雙方至調解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調解,本人依車廠維修工單及發票,要求小蔡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小蔡卻一再推卸責任,對於衝撞我車輛造成損壞,仍推托其肇事過失,不願負全部之賠償責任。最後在調解委員協調下,表明只願賠償部分修繕費用。本人對此結果並不滿意,將擇日再進行調解。


5月18日(四) 上午9:00進行第二次調解,本人依然要求小蔡必須負責賠償我車輛之維修費用49042元,但小蔡在調解委員會上粗言穢語,最後表明:「只願負責賠償新台弊20000元,其餘損失令我方自行吸收,如再多要一毛錢,就去找法院向我要」。但本人拒絕接受,於是調解失敗。

依照撞擊程度,當時小蔡開車速度明顯太快,又完全沒踩煞車,撞壞別人的車後又完全不理不睬。委員會委員們私下跟我說事故雙方皆有責任,只是小蔡占比較多一點責任,要我跟小蔡六四和解就算了,不要堅持賠全部。但小蔡野蠻傲慢的態度,數度咆哮漫罵遭調解委員制止,一旦我想開口陳述我方立場,就又開始一堆難以入耳的話,說我像土匪在搶錢…等等,很難與他進行溝通,一副撞了別人的車,你能拿我怎樣的態度,真讓人嚥不下這口氣,所以才拒絕接受他的賠償條件。

以上的處理過程有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嗎?

我能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02條,來要求小蔡賠償嗎?

至於他出言辱罵和惡劣態度,
以致將來又必須進行冗長的訴訟,
我能對小蔡提出精神賠償嗎?

那接下來如果走訴訟途徑應該怎麼做呢?

瀏覽人數:4355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行車若因過失(違反交通規則推定有過失)造成他方身體受傷或車損,確實構成民法之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依法訴追求償,不過賠償額將須由原告舉證,且雙方均有過失時,依民法「與有過失」原則,將依過失比例計算其賠償額。
二、訴追手續可檢附相關證據直接提起起訴狀,也可聲請支付命令(若經異議,將轉為訴訟),若請求金額不超過十萬元,亦可以小額訴訟表格提出聲請。另可向處理交通隊申請車禍現場圖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供作訴訟佐證。
三、若於協調中有公然侮辱或誹謗,受害人可以人格權受侵害,依法請求精神賠償。但訴訟冗長部分,法律上不認為可請求精神賠償。
四、另過失駕駛致他人受傷者,法律上另構成過失傷害罪。
五、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為二年,併此提醒。
以上答覆,僅依台端所述經過為基準,若事實有異,其結果將可能不同。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