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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簽契約,皆憑口頭承諾,怎麼爭取權益?謝謝!!

未簽契約,皆憑口頭承諾,怎麼爭取權益?謝謝!!


彤 發問於 2006-05-18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你好.

本人於去年九月底所待的公司跳票,有兩位股東獨立出來找其他兩位朋友重新經營新的事業體,再找之前擔任會計的我幫忙。剛開始大家都沒錢,有些費用都是我刷卡繳費的,股東也都口頭承諾"有苦大家擔,有福大家一起享",等有錢了,會把我代墊的卡費還給我,薪水也會補給我,在不讓我承擔新公司的負債之下,公司有賺錢也會讓我分紅。我就這樣待到今年的五月了。

然而…最近股東向友人借了一筆資金,我在股東認同之下將之前代墊的卡費扣除,而其中一位股東卻質問我說沒有按照流程支付?我很生氣的說…當初你們在我要刷卡的時候,怎麼不跟我說沒有你們的簽名你們不支付,而且買香煙、早餐和便當也是我支付,這些我並沒有列入公帳扣除。

經過這幾天的爭執,我突然覺醒,當初沒錢的時候都說的很好聽,有了錢卻完全變了調。所以我跟他們提出要離職並請求補償所有薪資,有股東願意支薪給我,也有股東不表態,讓我還是拿不到錢!

在這段時間新公司都沒有確定,所以我都沒有加入勞、健保!請問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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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將您的問題分兩個部分加以敘述:
(一)借款予公司部分:
在您利用刷卡借款予公司的這個部分,雖有部分股東質疑付款的流程,然而,依照您的敘述該筆借款已經獲得清償,故已無權利可以請求。至於香煙、早餐、便當費用,如果您持有收據、人證、或公司對於您的敘述為承認…,即可證明此事為真,亦即可請求公司償還上開金額。
(二)未支付之薪資、未投保勞、健保部分:
在您未加入勞、健保的情況下,您可利用勞動契約、承辦業務簽核之簽名、人證、扣繳憑單…等證據,證明您服務於該公司,彼此間有勞雇關係存在,據以請求未支付之薪資。至於公司未投保勞、健保部分,已經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全民健保法第八、十四、十六條規定,您可請求主管機關申訴請求糾正公司的行為,並對於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其損失。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全民健保法第八條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 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 第二類:
(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 第三類:
(一)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 第四類:
(一)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五 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 第六類:
(一)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保法第十四條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二 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
三 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四 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別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保單位,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本保險有關事宜。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 (關) 為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辦理有關本保險事宜。」

全民健保法第十六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保法第十七條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於辦理各項保險手續,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對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匿名

律師

A: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及協調,協調不成立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向新公司請求您代墊的費用及薪資。此外,您必須先蒐集任職於新公司之證據,雖然沒有勞、健保,但也應有您為新公司執行職務的証明;另刷卡代墊費用之單據也應妥善保存,以便若要進行訴訟得以舉證請求新公司給付薪資及代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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