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房客原本是簽約一年
可是房客提早二個月前搬走,房客有前一個月告知
我是一次收半年房租的
請問:
1、我需要扣她押金嗎?
2、他是否可以賠償我毀約期問的房租嗎?
3、還有我押金可以到期時再還她們嗎?簽約期間(96/07/01~97/06/30)
謝謝回復
A:
一般情形均會於租賃契約約定何種情形下得沒收租金
所以該房客提早終止租約是否合法?可否沒收押金?房客是否需付滿一年租金?
請參見台端與該房客之租賃契約
若租賃契約約定提早一個月告之即可終止
則房客提早終止並無不法
台端不能沒收押金
房客也沒給付一年租金之義務
台端也應該在合法終止契約時依契約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押金
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
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謝謝
順頌時祺
葉鞠萱律師 敬上 0928-12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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