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為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前成立
當時有限公司成立需要股東5人
其中2位股東為夫妻負責業務聯絡
也掛名股東,但實際上並無出資!
此2位股東不僅破壞公司資料,且另行開和原公司同性質的公司
刑事我雖獲得勝訴,但可易科罰金
仔細看過公司法,並無針對有限公司股東競業行為做規範
請問:
1. 要如何使對方退股?
2. 因對方並無實際出資,如何避免對方強行要求退列名的投資金額?
這問題實在困擾我司很久,我們是受害者,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A:
[quote:cff35a88ec="李小姐"]您好,
敝公司為有限公司,公司於民國90年前成立,當時有限公司成立需要股東5人,
其中2位股東為夫妻,負責業務聯絡,也掛名股東,但實際無出資!
此2位股東不僅破壞公司資料,且另行開和原公司同性質的公司,刑事雖獲得
勝訴,但可易科罰金,仔細看過公司法,並無針對有限公司股東競業行為做
規範, 請問:
1. 要如何使對方退股?
2. 因對方並無實際出資, 如何避免對方強行要求退列名的投資金額?
這問題實在困擾我司很久,我們是受害者,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quote:cff35a88ec]
一、有限公司並無退股或除名之規定。
二、出資不實,如果是提問人代墊股款,可以依信託關係(即提問人實際所有之股份登記再他人名下)要求返還,但如果未實際出資,依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提問人(如果是負責人的話),恐怕會有五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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