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重大傷病卡>也已成年,跟我也已結婚我公公還算是我丈夫的法定代理人嗎??
我公公明知他有精神疾病卻讓他做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後來環不出貸款 我先生也意外死亡,留下3名幼兒,最小的還未滿週歲,銀行卻對我及3名幼兒提出強制執行。
請問我可以依代理人身分訴請債權不成立嗎??
請幫幫我無盡感謝...
A:
敬啟者:
1、成年人與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若未經法院作成禁治產宣告,均有行為能力。成年人若未受禁治產宣告,法律上即無法定代理人之問題。而有行為能力之人,若能證明其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則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13、15、75條參照)
2、您先生死亡,若尚未超過三個月,可在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或二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以解免債務之繼承。
3、法律上你可代理小孩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但既然已進行強制執行,則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不過必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要件(尤其涉及執行名義是否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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