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你好!!
請問律師先生: 我是男生已滿18,對方是女生已滿16未滿18。
本人無前科也沒有不良紀錄! 當初有兩名當事人都知道我跟她是兩情相願,
而且事後也去吃麥當勞也陪她等車, 現在對方女親要告我強姦等罪名!!
兩名當事人都在旁邊,她們都知道我們兩情相願, 而且也有親口問過對方是否被我強姦!
而女生給她們的答覆是:不是強姦! 但是事發三個月後,
女方母親主動連絡硬是要告我強姦 本人父親也有打電話去問過女方,
她說:不是強姦,沒這麼嚴重! (應該是這樣,很確定她說不是強姦)
目前女方母親跟女生說我強姦她,要她一起說我強姦她,要反咬我還說女生事發過後回到家一直哭!
事情也過了將盡三個月未滿四個月, 但在發生關係事發過後我也有跟女生通電話,且隔天還有出來見面,
目前這個情況我該怎麼處理? 還有一個很重要,但我不知道能不能當為證物!
時間是4/18從女方發出來的簡訊! 簡訊裡頭打著:你明天要幹麻?像出去玩!
(這應該算是邀約!但我拒絕了!) 就算,我是說就算!就算我強姦對方,
那對方還會不膽懼我還邀約我嗎? 如果硬是要告強姦,這樣的罪名會成立嗎?
有請律師先生麻煩幫我解迷,本人感激不盡!!
A:
您好:
一、原則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從事性行為,無論有無同意都有刑法的問題。但已滿十六歲之人,則無刑法上之問題。
二、若屬雙方同意之情形,則無犯罪之構成。若依所述情形,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證據搜集及保存之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已經提告,有關人證、物證等,均要好好的保存,不可大意,因為訴訟程序不見得很快結束,所以隨時搜集證據,並將已經搜集好的證據,作好保存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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