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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內不適任員工是否要給資遣費?

試用期內不適任員工是否要給資遣費?


小O 發問於 2008-04-25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尚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發現不適任要請他離開
請問還要給資遣費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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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勞資二字第0三五五八八號函釋說明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可知若雇主無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之情形者,仍應支付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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