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公司訂的員工工作規則,是否有需要再送給主管機關核定?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不足三十人者,則並無應予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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