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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的調解委員?


阿O 發問於 2008-04-25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勞資爭議進行調解時,調解委員的資格有限制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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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資三字第O五六九四O號函。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資三字第O五六九四O號函)
一、本要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調解委員名簿,登記調解委員;其上除黏貼調解委員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名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傳真。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任職務。
(四)專長。
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為調解委員但不得重複登記:
(一)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要點」資格者。
(二)曾(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之人員。
(三)曾(現)任鄉鎮調解委員經驗者。
(四)曾(現)任縣市級以上民意代表者。
(五)曾(現)任縣市級以上工會雇主團體理、監事以上職務經驗者。
(六)曾(現)任縣市級以上民間公益性社團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經驗者。
(七)曾(現)任縣市級以上工會或雇主團體會務人員組長以上職務經驗以上者。
(八)曾(現)任縣市級以上勞資關係專業性團體組長以上職務經驗者。
(九)曾(現)任企業經營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經驗者。
(十)具有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並經行政主管機關推薦者。
前項第二至第九款人員須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學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擔任調解委員。
(一)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者。
五、調解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六、調解委員出席調解委員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應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
七、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應成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並將審核通過之調解委員列冊,於每年三月底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審核通過列冊登記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勞資爭議題解委員資格審核委員會派員調查,並對調查結果屬實者,議決撤銷登記:
(一)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收受不當利益者。
(二)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者。
(三)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嚴重偏袒任一方或教唆、鼓動,造成勞資爭議事件情節重大者。
(四)申請登記調解委員提供虛偽證明文件者。
九、爭議當事人調解委員之選定,不受登記之主管機關轄區限制,得自由選定之。
十、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其調解委員之資格登記,由管理處、分處及管理局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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