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及董事
公司於2007年底成立
今年初董事長與另一位董事因爭執而致使董事離職
當時董事長不小心說出公司成立資金有部分是向該董事借用來驗資
(該部分股票登記在董事長名下)
這部分資金於公司登記後已歸還
我於最近因理念不合主動請辭公司職務
並再次提醒董事長及其夫人關於此事嚴重性
且希望他們盡快處理,以免受法律制裁!
請問:
1、董事長及其夫人一再以公司董事對此事皆負相同責任來威脅,此事是否屬實?
2、我於公司成立前並不知該狀況,於公司成立後才因偶然狀況得知,是否也觸犯公司法第九條的刑責?
3、若現在我或其他董事拿出錢來填補該缺口,可否免除公司法第九條的裁罰?
謝謝律師的協助
A:
[quote:f8e7aa69fe="湯亦中"]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及董事
公司於2007年底成立
今年初董事長與另一位董事因爭執而致使董事離職
當時董事長不小心說出公司成立資金有部分是向該董事借用來驗資
(該部分股票登記在董事長名下)
這部分資金於公司登記後已歸還
我於最近因理念不合主動請辭公司職務
並再次提醒董事長及其夫人關於此事嚴重性
且希望他們盡快處理,以免受法律制裁!
請問:
1、董事長及其夫人一再以公司董事對此事皆負相同責任來威脅,此事是否屬實?
2、我於公司成立前並不知該狀況,於公司成立後才因偶然狀況得知,是否也觸犯公司法第九條的刑責?
3、若現在我或其他董事拿出錢來填補該缺口,可否免除公司法第九條的裁罰?
謝謝律師的協助[/quote:f8e7aa69fe]
一、公司董事固然是公司負責人,但公司法第九條所指之「負責人」指的是負有行為責任之負責人,因此不知情且未同意此行為者,當然無刑事責任;但身為公司董事,尤其在公司設立時即已擔任董事,對公司此一資金流向是否真不知情(董事負有經營公司之職責),恐怕必須多作解釋。
二、刑事責任是以行為時為準,事後彌補,不影響刑事責任成立,只影響量刑輕重;且彌補資金後,出資與股份還是不同,問題還是無法解決(除非該董事願意轉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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