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弟服務的公司於今年6月資遣員工
照勞基法規定是以6各月平均薪資計算
我想了解的是常時性輪班津貼及工作津貼是否列入計算
還是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
因小弟為領班每各月本薪水約25000
領導津貼為2000、輪班津貼日夜平均為5250
(日班:1750 夜班:8750每兩各月輪調)
全勤為1500、伙食津貼為1800,勞保投保等級是40000
但詢問公司人資處卻說是以底薪計算,不含輪班津貼及工作津貼
因公司將輪班津貼及工作津貼列為超時工作加班之補貼
請問我的平均薪資如何計算?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1.貴公司如果是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則相關薪資,資遣費之計算,應依勞基法之規定。
2.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同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規定了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之給與. 因此,若您的工作性質本來就需要輪班, 而每個月也都會固定領取"輪班津貼"的給與,則有可能構成前述之經常性給與。
3. 如果輪班津貼被認定是"經常性給與"的話,則公司在計算資遣費時,除了不得低於勞基法關於資遣費之規範(勞基17)外,對於"平均工資"之計算,也應該納入輪班津貼.〔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如有個案,須另行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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