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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之問題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之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08-04-23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目前接到勞工局來函,他們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構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申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罰款。」


在勞工局前次的派員實地調查時,也有明確指出
只收取部分資訊服務費用,未介入任何的推介工作


請問:
1、接到這個通知就是勞工局已經判定違法,要求處罰款了嗎?
2、但勞工局依然來函要求陳訴意見,要如何更有效的陳訴意見?
(成立至今,獲利也只三、四萬而已)
3、陳述意見通知書,是要寄回承辦人嗎?


謝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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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e4dc33ff0="林先生"]律師你好:

目前接到勞工局來函,他們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構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申設立許可,

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罰款。


在勞工局前次的派員實地調查時,也有明確指出,只收取部分資訊服務費用,

未介入任何的推介工作。

請問接到這個通知,就是勞工局已經判定違法,要求處以罰款了嗎?

但勞工局依然來函要求陳訴意見,

請問要如何更有效的陳訴意見,成立至今,獲利也只三、四萬而已

還有那陳述意見通知書,是要寄回承辦人嗎?

謝謝你的回答[/quote:1e4dc33ff0]

提問人必須先確認收到的是「通知」還是「處分」,前者是告知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可以依第65條處罰;還是說已經以前述規定進行處分了。
依所示之情形,似乎只是通知(並不確定,如有疑問應洽承辦人),否則應會告知你罰緩金額及不服的救濟途徑(可提起訴願),不會叫你陳述意見。
可以把意見寄給勞工局,再註明收到通知的文號及承辦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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