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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的問題


何OO 發問於 2008-04-23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有限公司的股東
現在想退股但是轉讓股權金額一直無法和公司談妥
公司主張只要給當時出資金額+郵局三年定儲利息(投資三年)
我認為公司獲利不應如此計算
我主張以公司清算後所佔的股份比例來計算轉讓股權金額
但公司認為太多


我想請問的是:
1、若一直無法和公司談妥,是否可走其他途徑(如:法院)或有其他方法可解決?
2、轉讓股權金額的計算方式,公司與我差距甚大,是否有何計算方式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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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6050825b4="何先生"]想請問律師~
我是-有限公司的股東,現在想退股但是轉讓股權金額一直無法和公司談妥。
公司主張只要給當時出資金額+郵局三年定儲利息(投資三年),我認為公司獲利不應如此計算.
我主張以公司清算後所佔的股份比例來計算轉讓股權金額,但公司認為太多。

我想請問的是:
1.若一直無法和公司談妥是否可走其他途徑(如:法院)或有其他方法可解決。
2.轉讓股權金額的計算方式,公司與我差距慎大,是否有何計算方式可供參考。[/quote:f6050825b4]

一、有限公司是沒有退股制度的,如果擅自把股款返還股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股權只能轉讓其他股東或他人,如果轉讓他人須得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三、你的計算方式合理,但買賣重要的是雙方都能接受,所以並沒有什麼固定的計算方法。
公司法【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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