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的公司因為與其他公司合併
因此不願意繼續留任的員工依勞基法予以資遣
請問:
平均薪資是也是包括有薪產假的那58天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按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甚明。
又「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產假之工資若為離職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自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應予計入之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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