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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董事的競業禁止問題


范OO 發問於 2008-04-2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我在A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任董事一職,那我可以去B公司工作嗎?
2、A公司和B公司是同性質的公司,我如果在B公司只任一般員工有没有競業條款的問題?或是我向A公司申請解任就没問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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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ef67d252a="范小姐"]想請問一下~
我在A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任董事一職,那我可以去B公司工作嗎?A公司和B公司是同性質的公司,我如果在B公司只任一般員工有没有競業條款的問題?我是不是向A公司申請解任就没問題了。[/quote:bef67d252a]


一、身為公司董事,只要為其他公司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無論是擔任董事還是一般員工,都有競業禁止之適用。
二、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可隨時要求解任,但請務必注意,須完成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法【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 修正】

第 209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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