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如果是自願性離職,向公司申請離職證明單,公司有權不給嗎?
2、如公司不願意發給有何種方式可解決?
謝謝您的回復
A: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文。依前揭法條規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如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以民事訴訟或勞資協調、調解之方式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自屬有理由,而該服務證明書應記載正確之離職原因及服務年資,本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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