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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訴期相關提問


程OO 發問於 2006-05-16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我於二月時提出告訴 ( 傷害及強制罪 ),但被告不去警局做筆錄,且在開庭前出國 ( 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不在台灣 ),想請問此法律追訴期有多久?我有機會能討回公道嗎?勞煩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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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程先生提問之事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8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傷害罪及強制罪之追訴權時效為「五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刑事案件,如被告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通常司法機關得予以「通緝」到案。且實務上認為,被告經通緝者,其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參刑法第83條)。所以,通常被害人向檢方提出刑事告訴後(如告訴程序合法,被告亦有相當嫌疑者),應不用擔心被告拒不到案,因而「追訴權時效」經過而免予受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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