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有限公司,由5位股東組成
置董事長一位、董事二位,餘者為股東
今董事長滯留大陸4年多未回台
公司董事欲出賣廠房(主要生產設備)解決債務問題
請問應透過何種方式方能處分廠房?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a40b0cd545="許富雄"]律師您好:
我們是有限公司,由5位股東組成,置董事長一位、董事二位,餘者為股東。
今董事長滯留大陸4年多未回台,我們公司之董事欲出賣廠房(主要生產設備)解決債務問題,
請問應透過何種方式方能處分廠房?[/quote:a40b0cd545]
一、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章程所定,要變更董事長必須修改章程(須得全體股東同意)。
二、因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因此董事長不出面,很難處理公司資產之讓與。
三、似乎可用下列二種方法:
(一)由董事長以公證方式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權。
(二)準用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以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使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聲請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職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