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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冒用當公司監察人該怎辦?


李OO 發問於 2008-04-15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家人被冒用當公司監察人(該公司已於86年解散)
近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命令」
內容稱該公司滯欠所得稅,要監察人清償(還有董事也要清償)
真是一頭霚水
請問該怎麼處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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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65936725e4="李淑燕"]家人被冒用當公司監察人(該公司已於86年解散),近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命令",內容稱該公司滯欠所得稅,要監察人清償(還有董事也要清償),真是一頭霚水,請問該怎麼處理才好???[/quote:65936725e4]

一、十幾年前,已經很難追究當初的冒用行為了;如果當初確實遭人冒用(完全不知情),可提刑事告訴。
二、本件應該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監察人並無替公司繳稅之義務,但行政執行處可能已經找不到原來的董事長,所以才找董事、監察人(也是公司負責人)作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並非要董事、監察人負責清償。
三、依法,行政執行處可以通知董事、監察人到場及限制出境,但不能對董事、監察人之個人財產執行。
四、又稅捐執行,稅捐單位應在應納期滿五年內移送執行,如在應納期滿五年後再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即不得再執行;請提問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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